歐洲國家關于高可視性警示服設計和使用的法規千差萬別,本歐洲標準為使各歐洲國家存在的主要差異得以解決提供了方案。本標準規定了“高可視性警示服”上使用的反光材料的性能、最小面積和位置。警示服的醒目度可以通過增大警示服和周圍環境的對比度來加以增強,也可以通過使用更大面積的反光材料來加以提高。
標準規定了警示服使用的三種基底材料顏色和三種組合性能材料顏色,其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基底材料和組合性能材料在白天大多數城市和鄉村環境中都有助于增強警示服的醒目度。然而,用戶應著眼于需要穿著警示服的主要背景環境,選擇能夠提供最佳對比度的基底材料和組合性能材料顏色。
標準定義了兩種級別的單一性能反光材料。當夜間通過車輛前燈照明觀察時,高性能反光材料可為警示服提供更大對比度和更高的可視性。在警示服要求具備更大醒目度的情況下,應使用更高級別的反光材料。
根據警示服上使用的相關材料的最小面積數,本標準規定了三種級別的警示服。盡管警示服的面積明顯地由警示服的類型和穿著者的身材決定,應該注意的是,在大多數城市和鄉村環境中,3 級警示服比2 級警示服提供更大醒目度同樣地,2 級警示服比1 級警示服具有更大醒目度。
范圍
標準規定了高可視性警示服的要求。高可視性警示服應能在視覺上表現出穿著者的存在,應能在白天任何光線條件下以及夜間車輛前燈照明條件下,在危險情況下,保證穿著者具備一定的顯著性。
標準不僅規定了顏色和逆反射性能的要求,而且規定了相關材料的最小面積和位置。本標準對高可視性警示服的測試方法作了規定,目的在于確保高可視性警示服在正常保養操作時,能夠對穿著者起到最低水平的防護作用。
警示服級別
警示服分為三個級別,每一級別警示服上使用的相關材料的最小面積應符合下表的規定;每一級別警示服應含有相應面積的基底材料和反光材料,或者應含有相應面積的組合性能材料。
定義
高可視性警示服
在任何時候都醒目的警示服。
熒光材料
能夠發出比吸收的光更長波長的可見光的材料。
基底材料
非常醒目的彩色熒光材料,但不符合本標準中對反光材料的要求。
反光材料
具有逆反射性能的材料,但不符合本標準中對基底材料的要求。
單一性能材料
具備基底材料性能或反光材料性能的材料,但不同時具備上述兩種材料的性能。
組合性能材料
同時具備基底材料性能和反光材料性能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