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局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勞動保護用品,保證職工在工作(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使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化、制度化。根據《勞動法》和省市有關職工勞動保護的政策規定,本著安全、經濟、實用、合理發放的原則,結合我局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度本規定。
一、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原則
1、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使用、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使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勞動保護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職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3、勞動保護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應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幣代物發放,更不得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二、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范圍和標準
1、本規定適應于局機關工人崗位上的在崗人員。
2、職工按其所從事的崗位(工種)領取勞動保護用品,職工崗位(工種)變動后勞動保護用品按新崗位(工種)標準發放。
3、局下屬單位和部門職工的勞動保護用品可參照本規定自行確定發放標準。經費由各單位和部門負擔。
4、局機關其他崗位的在崗職工因工作確需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由各科室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其經費在各科室辦公經費中開支。
5、因特殊情況需提高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由職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請,經局辦公室審核報局長批準后可按提高后的標準發放。
6、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見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現的工種,由局辦公室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擬定標準報局長批準。但發放標準及周期不得超過本規定中的主要工種。
三、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
1、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由局辦公室負責,每年應對各崗位(工種)人員名單進行核實報局長批準,并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采購、保管和發放工作。
2、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領用、保管和發放制度,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不得違反規定多發或少發勞動保護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凡領取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因病事假、離職學習等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應在其勞動保護用品個人明細帳上將其使用時間扣除,使用期相應延長。
4、本規定執行前發放的耐用勞動保護用品,使用不足原規定年限的可繼續按原規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規定的標準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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