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服(以下簡稱阻燃服),以減免人體由于衣物的燃燒而受到火災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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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防護服
- 編輯:zgz 修改時間:2010-10-15 10:30:03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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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要:阻燃防護服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爐窯、金屬熱加工、焊接、化工、石油等場所從事有明火或散發火花或在熔融金屬附近處操作以及在有可燃物質并有發火危險的地方工作時,所穿用的阻燃防護服(以下簡稱阻燃服),以減免人體由于衣物的燃燒而受到火災的傷害。
-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阻燃防護服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運輸、保管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爐窯、金屬熱加工、焊接、化工、石油等場所從事有明火或散發火花或在熔融金屬附近處操作以及在有可燃物質并有發火危險的地方工作時,所穿用的阻燃防護服(以下簡稱阻燃服),以減免人體由于衣物的燃燒而受到火災的傷害。
2 術語
阻燃防護服:是指在直接接受火焰及熾熱物件后,能減緩火焰漫延,使衣物炭化形成隔離層,以保護人體的安全與健康使用的防護服。
3 技術要求
3.1 阻燃服成品的質量要求
3.1.1 外觀:服裝質量要求按GB 2661-81。
3.1.2 服裝的接合部位貼合或縫合的強度:按4.2的規定方法進行試驗,其抗拉強度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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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伸載荷 │ 29.4N(3kg·f)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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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結構設計
阻燃服包括帽、衣、褲、外衣和鞋蓋。
3.2.1 一般結構設計的阻燃服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3.2.1.1 輕便并有一定的牢固性,以利于人體的活動。
3.2.1.2 便于穿著和解脫,具有一定舒適感。
3.2.1.3 阻燃服上一般要求明衣袋應帶有衣蓋,以免積存飛濺熔融的金屬或其他污染物。
3.2.1.4 縫制加工按GB 2661—81。
3.2.2 阻燃服必須在適宜處留有通氣孔隙,以利排汗和調節體溫。但通氣孔隙不得影響服裝的結構強度,以及孔隙結構不得使外界異物串入服裝內部。
3.3 材料
3.3.1 衣料要求:采用經阻燃整理且能耐受多次洗滌(在洗衣機內置入合成洗衣粉,按一般洗衣濃度,溫度60℃,洗滌時間15min,洗滌50次以上)的織物。不得采用熱熔性和能集聚靜電及放電的織物。
3.3.2 縫線要求:不得使用合成纖維紗線。
3.3.3 附件:扣、鉤應便于連結和解脫。扣、 鉤的材質不得使用易熔易燃的材料(若扣、鉤縫在服裝里面時,不受此限制)。
4 檢驗方法
4.1 外觀檢驗:檢查服裝結構形式是否符合3.1,3.2的規定要求。
4.2 服裝結合部位的強度試驗:從衣、褲成品的四個部位剪取縫合處中心寬50mm,長200mm的試片,將其安裝于拉伸試驗機上,夾持具寬度為50mm,夾持間距為150mm,以200mm/s的拉伸速度進行拉伸試驗,求出各試片的斷裂荷重,取最低值作為結合部位的抗拉強度。
4.3 阻燃性能試驗:采用GB 5455—85《紡織織物阻燃性能測定垂直法》。
4.4 阻燃性能試驗指標要求見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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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標
最 大 測 試 參 數 ├──────────────────────
│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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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燃時間,s │ 0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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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時間,s │ 0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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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長度,mm │ 50 1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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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阻燃整理后的織物,達到二級者為合格。一級者為優秀品。試驗布經過50次洗滌后,不得低于三級,在試驗中發現紡織產品有熔化收縮現象時為不合格品。
5 檢驗規則
5.1 凡生產阻燃織物及生產阻燃服的產品需經國家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監檢,如產品符合本標準要求時,發給合格證書,方準批量生產。
5.2 國家指定的技術部門對阻燃織物生產廠或服裝廠及使用部門的產品應進行定期抽檢,當發現產品不合格時,應在同批號產品中復檢,如復檢仍然不合格時,此批產品立即停售,聽候處理。
5.3 產品在三年貯存期內,阻燃性能應基本穩定,連結的部位應牢固可靠。超期貯存的產品,應按規定送檢,重新認定是否合格。
5.4 產品用的紡織品織物質量性能試驗由紡織部門相應單位承擔。由生產廠負責產品自檢,并對其產品質量負責。
5.5 衣料產品中應剪下1m作為送檢作品,如產品每批大于10000m時,每10000m應剪下1m送技術檢驗部門檢驗備查。
5.6 生產阻燃服廠家生產2000套以下時送檢2套,每增加2000套時要再送檢2套。
6 標志、運輸和保管
6.1 產品外包裝應具有以下的標志:制造廠名(或商標)、合格證編號、產品名稱、數量、等級、貨號、生產批量及日期、毛重、包裝日期。
6.2 在運輸和保管過程中,應避免曝曬、雨淋及受潮,不得與酸、堿、 油及有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 保管倉庫應保持通風干燥, 產品存放的位置應在離地面和墻壁200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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