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
CJJ/T102-2004
1 總 則1.0.1 為了進一步促進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規范、收集有序、有利處理,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運和分類評價。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適用于本標準。 1.0.3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稱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運和分類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分類方法2.1 分類類別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應符合表2.1.1的規定: 表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
2.2 分類要求2.2.1 垃圾分類應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要求,結合本地區垃圾的特性和處理方式選擇垃圾分類方法。 1 采用焚燒處理垃圾的區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分類。 2 采用衛生填埋處理垃圾的區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分類。 3 采用堆肥處理垃圾的區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分類。 2.2.2 應根據已確定的分類方法制定本地區的垃圾分類指南。 2.2.3 已分類的垃圾,應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2.3 分類操作2.3.1 垃圾分類應按本地區垃圾分類指南進行操作。 2.3.2 分類垃圾應按規定投放到指定的分類收集容器或地點,由垃圾收集部門定時收集,或交廢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類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 27)的要求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美觀適用,與周圍環境協調容器表面應有明顯標志,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志》(CB/T19095)的規定。 2.3.5 分類垃圾收集作業應在本地區環衛作業規范要求的時間內完成。 2.3.6 分類垃圾的收集頻率,宜根據分類垃圾的性質和排放量確定。 2.3.7 大件垃圾應按指定地點投放,定時清運,或預約收集清運。 2.3.8 有害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理,應遵守城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3 評價指標3.0.1 根據本地區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和垃圾特性,制定垃圾分類實施方案,明確垃圾分類收集進度和垃圾減量化目標。 3.0.2 垃圾分類收集應實行信息化管理。 3.0.3 垃圾分類評價指標,應包括知曉率、參與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車輛配置率、分類收集率、資源回收率和末端處理率。 1 知曉率應按公式(3.0.3-1)計算: (3.0.3-1) 式中γc——知曉率(%); Ri——居民知曉垃圾分類收集的人口數(或戶數); R——評價范圍內居民總人口數(或總戶數)。 2 參與率應按公式(3.0.3-2)計算: (3.0.3-2) 式中 ——參與率(%) Rj——居民參與垃圾分類的人口數(或戶數); R——評價范圍內居民總人口數(或總戶數)。 3 容器配置率應按公式(3.0.3-3)計算: (3.0.3-3) 式中γed——容器配置率(%); Ni——實際容器數; N——應配置容器數。 應配置容器數的計算宜符合附錄A第A.0.1條的規定。 容器配置率應在100%±10%范圍內。 4 容器完好率應按公式(3.0.3-4)計算:
(3.0.3-4)
式中γid——容器完好率(%); Nj——容器完好數; Ni——實際容器數。 容器完好率不應低于98%。 5 車輛配置率應按公式(3.0.3-5)計算: (3.0.3-5) 式中 γev ——車輛配置率(%); Pi——實際車輛數; P——應配置車輛數。 應配置車輛數的計算宜符合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 6 分類收集率應按公式(3.0.3-6)計算: (3.0.3-6) 式中γs——分類收集率(%); ws——分類收集的垃圾質量(t); W——垃圾排放總質量(t)。 垃圾排放總質量的計算宜符合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 7 資源回收率應按公式(3.0.3-7)計算: (3.0.3-7) 式中γr——資源回收率(%); w1——已回收的可回收物的質量(t); W——垃圾排放總質量(t)。 8 末端處理率應按公式(3.0.3-8)計算: (3.0.3-8) 式中 γt————末端處理率(%); w2——填埋處理的垃圾質量(t); W——垃圾排放總質量(t)。
附 錄 AA.0.1 應配置容器數量應按下式計算: (A.0.1) 式中 N——應配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R——收集范圍內居住人口數量(人); C——人均日排出垃圾量(t/人·d); Al——人均日排出垃圾量變動系數,Al=1.1~1.5; A2——居住人口·變動系數,A2=1.02~1.05; D——垃圾平均密度(t/m3); A3——垃圾平均密度變動系數,A3=0.7~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當每天清除1次時,A4=1;每日清除2次時,A4=0.5;當每2日清除1次時,A4=2,以此類推; E——單只垃圾容器的容積(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數,B=0.75~0.9。 A.0.2 應配置車輛數量應按下式計算,根據各區垃圾產量的預測值以及每輛垃圾車的日均垃圾清運量,確定垃圾收集車的配置規劃。 (A.0.2) 式中 P——應配置車輛數; Wp——垃圾排放總質量預測值(t); Q——每輛車載重量(t); F——每輛車載重利用率; K——每輛車每班運輸次數; T——每日班次; δ——車輛使用率。 注:參數F、K、δ一般根據各地的實際采用經驗值。 A.0.3 垃圾排放總質量應按下式計算: W=w1+w2+w3 (A.0.3) 式中 W——垃圾排放總質量(t); wl——已回收的可回收物質量(t); w2——填埋處理的垃圾質量(t); w3——采用綜合處理、堆肥或焚燒等方法處理的垃圾質量(t)。
本標準用詞說明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時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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