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粉滅火系統儲存裝置宜由干粉儲存容器、容器閥、安全泄壓裝置,驅動氣體儲瓶、瓶頭閥,集流管、減壓閥、壓力報警及控制裝置等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干粉儲存容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驅動氣體儲瓶及其充裝系數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2干粉儲存容器設計壓力可取1.6MPa或2.5MPa壓力級,其干粉滅火劑的裝量系數不應大于0.85,其增壓時間不應大于30s。
3安全泄壓裝置的動作壓力及額定排放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干粉滅火系統部件通用技術條件》GB16668執行。
4干粉儲存容器應滿足驅動氣體系數、干粉儲存量、輸出容器閥出口干粉輸送速率和壓力的要求。
二、驅動氣體應選用惰性氣體,宜選用氮氣;二氧化碳含水率不應大于0.015%(m/m),其它氣體不得大于0.006%(m/m);驅動壓力不得大于干粉儲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
三、干粉滅火系統儲存裝置的布置應方便檢查和維護,并宜避免陽光直射。其環境溫度應為—20℃~50℃。
四、干粉滅火系統儲存裝置宜設在專用的儲存裝置間內。專用儲存裝置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靠近防護區,出口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風,并應設應急照明燈具。
五、當采取防濕、防凍、防火等措施后,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可設置在固定的安全圍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