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防護裝備的選用原則
- 編輯:zxb 修改時間:2010-11-03 10:05:56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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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要:個人防護裝備的門類品種繁多,涉及面廣,正確選用是保證生產者的安全與健康的前提。
- 個人防護裝備的門類品種繁多,涉及面廣,正確選用是保證生產者的安全與健康的前提。1989年我國頒布了《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國家標準(GB 11651-1989),為選用個人防護裝備提供了依據。要求個人防護裝備應按以下原則選用。
(1)根據工作環境和性質來確定作業類別選用個人防護用品
(2)根據國家有關法規配備個人防護裝備(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于2000年3月6日印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3)應選購有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的個人防護裝備。特種個人防護裝備已有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和過濾罐、焊接護目鏡和面罩、防沖擊眼護具、阻燃防護服、防靜電工作服、防酸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皮安全鞋和膠面防砸安全靴)、防靜電鞋、導電鞋、耐酸堿鞋(靴)、絕緣皮鞋、低壓絕緣膠鞋、防刺穿鞋等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這些產品的生產沒有許可證不得生產,而且必須在產品上貼有“安全鑒定證”。當在選購時應查問是否有“兩證”,如沒有則是非法產品,可能是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偽劣產品。
(4)關于使用期限和報廢原則。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期限是由多方面因素確定的,與作業場所環境狀況、裝備使用頻率、裝備自身材質等有密切關系。以某省廠礦企業發放安全帽為例,在冶金作業的軋鋼廠中的板坯作業是36個月發一頂,而冷作工作則是48個月發一頂;而在煤炭作業、土建作業一般是24個月發一頂;在地質行業中的坑探工、安裝工、鉆探工、采樣工是12個月發一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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